如果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屬于軍婚,比較特殊,本著保護軍婚的原則,夫妻離婚必須經過軍人一方(也就是男方)同意才可以。一般情況下男方沒有過錯,女方不能提出離婚。如果離了,小孩子在哺乳期內隨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案情背景】
林女士于06年在父母的壓力下與現役軍人方先生辦理了結婚登記。06-08年間,兩人曾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吵架,期間打過幾次架,方先生甚至對林女士動過刀子。但由于顧及家人一直沒有提離婚,09年他們生有一女。后來兩人長期一直兩地分居,現在雙方提出自愿離婚。如果雙方自愿離婚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如果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需要具備什么前提,是否需要人證明兩人因感情不和?
【最佳回答】與現役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起訴條件及內容。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 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 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