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必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主要是指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告時的勝訴權。
軍人的重大過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軍人的重大過錯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二、哪些情況軍人不能離婚
軍人離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與普通離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在哪些情況下軍人也是不能離婚的。法律在保護軍人利益的同時,也對軍人配偶的利益作出了相應的保護,這樣才是比較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