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發給自己的短信為證據要求離婚的案件。但房山法院經審理后發現,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丈夫對其實施了暴力。7月19日,法院判決駁回了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
【案情介紹】
2004年6月30日,高淑珍(化名)以其夫對其使用家庭暴力為由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與其夫李強(化名)離婚,并要求其夫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高淑珍稱在與李強共同生活的三年中,李強經常對其進行辱罵、毆打。高淑珍用照片所照傷痕證實被李強對其毆打的事實,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離家出走期間李強給其發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被告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審理中李強稱,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無實施暴力。并稱高淑珍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無破裂,不同意離婚;并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強對高淑珍的關心和理解。
【法院受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高淑珍與李強系先同居后結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李強雖然承認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的一次爭吵中,因雙方互相推搡時,高淑珍不慎撞在門框上導致右臂紅腫,但否認毆打過高淑珍。李強雖承認高淑珍提供的一張照片的真實性,但該照片不足以證明李強對高淑珍毆打的事實。此外,李強認可手機短信是自己所發,但高淑珍當庭出示的手機短信內容均為李強向高淑珍道歉并請求其原諒,請求高淑珍回家,決心改正錯誤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辭。并非李強對高淑珍威脅、恐嚇,而且李強稱在高淑珍離家出走后曾接過高淑珍幾次均受到其家人的阻撓,只有用短信表達自己的心情,高淑珍并無反駁。綜上高淑珍以李強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證據不足。且高淑珍庭審中自述曾對李強很好,李強亦以誠懇真摯的語言短信請求諒解。由此可見,雙方感情并無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愛,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努力協調家庭關系,各自改正缺點和不足,雙方是可以和好的。據此,法院依法駁回高淑珍離婚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