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去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與國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國家稱別居制度)的國家不同。比如在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理。在我國分居即別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非經法定程序的離婚,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即構成重婚罪。
相關知識: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鑒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