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哥哥和嫂子因為鬧家庭矛盾,致使我嫂子從兩年前離家回娘家住之后,到現在沒有回來跟我哥共同生活,已經算是分居了兩年,名義上這樣算自動離婚嗎?
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分居兩年還需具備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準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