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可不可以離婚
對于分居可以離婚嗎這個問題,首先要說明的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與原則,男女雙方結合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只要是基于雙方自愿同意,法律保護這種自由。
其次,應該明確的是,《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guī)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從前面的規(guī)定來看,這里的分居必須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由此,如果是分居的朋友想要離婚,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即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必須同時具備的。
如果達到了這個條件,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一方不同意,還是要通過法院訴訟,并不是分居就自動離婚了,至于說附加條件倒是沒有什么。
二、如何證實分居事實?
至于是否確實分居,就要知道如何證實分居事實,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搜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證人等。只要證據可以相對證明就行了。
盡管分居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口頭提出的證據是不容易被法庭采信的。所以,要證明夫妻分居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搜集和掌握相應的掌握來證明存在分居的事實。那么,如何證實分居事實,或者說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當然,以上五點只是提供了一般證明分居事實的情形。具體的案件要具體分析,才能得到針對性地解決。只要是所舉的證據能在質證完畢被法庭采納,就達到了證明分居事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