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來到加拿大以后,要適應的地方很多,各方面壓力會比較大,有時就會影響家庭和睦。大多數家庭理所當然的同舟共濟,度過困難期。但是也有少數姻緣耗盡,各奔東西。如果雙方可以協商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可以協定離婚,不必花費巨資聘請律師,法庭相見。所以,若雙方同意和平解決,可去文具店購買所居省份的協定離婚說明書和申請表( DivorceGuide和DivorceForm),填好后一起去省法院工作人員面前簽字,交上手續費,省法院會將法官簽署批準的離婚證書寄到家中。
加拿大的離婚手續通常是由聯邦立法管理,在各省的高等法院辦理。事主之一必須在該省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申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可以呈交宣誓書而無須出庭。如太太居住在溫哥華而丈夫居住在北京,太太可以在卑詩省高等法院提交申請,申請辦理離婚。不過,如果丈夫已經先在北京的法院提出申請,太太就不能再在卑詩省再提交了。
離婚時,申請人必須呈交結婚證書和具備離婚的條件及原因。例如,分居達一年;被告人人對原告人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體的虐待;被告人的通奸等等。一般的離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為理由。只要分居一年,便可以申請。分居的定義,除了實際的分開居住之外,還需要存在脫離夫妻關系的意圖。在分居期間,若雙方合好超過九十日,分居便算終止而要重新計算。分居可以是雙方同意之下的決定,也可以是出于單方面的行動。
離婚通常要解決的問題是財產的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瞻養費等。卑詩省政府的立法規定,夫婦有權平分所有家庭財產。兒女的撫養權,法庭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給母親撫養。但是,基于憲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則,現在法庭不能偏重母親的撫養權,而必須按照個別案件,以如何對兒童有利為標準去決定如何判決扶養權。孩子個人的意愿、身體和心理健康、孩子與其他親友間建立的感情關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等等,都是判決扶養權將會考慮的因素。
至于贍養費的問題,如果兩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話,便各自負擔自己的生活費用。但是,如果兒女由一方扶養,另一方則要付兒女的瞻養費,瞻養費應該付多少,在一般情況下,法官是必須按照離婚法的指引去判訂兒女的瞻養費。
因此,在辦理分居或離婚之時,雙方應該平心靜氣地討論上述的問題。如果不能達成協定,聘請律師協助談判,可確保自己合理的權利。最好應該考慮采取調解或仲裁的方法,去解決一時不能達到協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