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只要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嗎?
基本案情:楊錚(男方)和杜菲(女方)系大學同學,兩人于2000年登記結婚,住在本市,婚后雙方像其他人一樣過著平淡的生活,但是兩人在性格方面相差較大,經(jīng)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06年10月,因杜菲的母親患病,杜菲作為唯一的女兒不得不回老家照料,偶爾才回一趟青島居住幾天。雖然兩人身處兩地,但是雙方還是彼此看不慣,摩擦不斷,有時甚至會在電話里發(fā)生爭吵。2007年6月,杜菲決定結束這段婚姻,她聽別人說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離婚,所以她想這樣繼續(xù)在老家住著,等滿兩年就可以解除婚姻關系了,但她還是不放心,于是這次回青島來到了青島維情婚姻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咨詢。
案例分析:本案的問題焦點在于:兩人是否已經(jīng)構成了婚姻法上的分居?分居兩年后是否就自動離婚了?這也是很多咨詢者普遍關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情形的。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領取離婚證;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只能經(jīng)過法院的判決或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手續(xù),不會因為出現(xiàn)這一法律事實而自動離婚,自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僅有夫妻分居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適用該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首先,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tài),即雙方不共同在一起生活,不存在互相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行為。即使夫妻雙方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沒有實質上的共同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狀態(tài)。其次,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要有分居生活的愿望或意思表示。這種愿望可以是雙方的合意,也可以是一方的獨立行為。如果夫妻因從事職業(yè)或商業(yè)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照顧老人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最后,分居的期限應從何計算?應從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計算,如果多次分居,后因和好又恢復共同生活的,分居時間不能累加,而應從起訴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xù)不斷地滿兩年。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能夠得出結論,本案的當事人楊錚和杜菲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而是因為女方回老家照顧老人,因而不是婚姻法意義上的分居,即便滿兩年,也不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那么,訴訟時應該如何收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jù)呢?關于時間這一要點的證明相對比較簡單,在外獨自居住的租房協(xié)議或者獨自居住的小區(qū)物業(yè)的證明或者親屬、鄰居的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明分居以及分居時間的有力證據(jù)。但是要證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就不是那么簡單了,因為感情是否不和的認定主觀性很強,要證明這一點,最有利的證據(jù)就是雙方簽署的分居協(xié)議。如果可以簽署分居協(xié)議,那么應當注意:協(xié)議的標題最好寫明“分居協(xié)議”,而不要簡單地只寫“協(xié)議”兩字,以避免在認定時造成分居協(xié)議與財產(chǎn)約定協(xié)議的混淆。并且,應當就分居期間的財產(chǎn)和債務問題作出約定,避免日后糾紛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