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隨著國家法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意到遺產的問題。通過法律的手段讓晚輩照料老人,盡到贍養的義務。年過九旬的陸老太因為沒有受到自己唯一的親人――外甥的照顧,在去世之前留下了遺書,將遺產全部留給在養老院照料自己的保姆小琴。
與許多的劇情大同小異。出生于1923年的陸老太是退休的老干部,手底下有著兩處房產,在退休后,本來是想著讓自己唯一的親人,也就是自己的外甥照料自己,安享晚年。可是將自己的兩處房產給予外甥后,外甥將房產過戶給自己的女兒,并且對陸老太翻臉。用陸老太的話來說,自己吃飯,坐車都是需要另付錢的。無法忍受這樣生活的陸老太在2007年住進了養老院。原本內心委屈,氣憤的陸老太,在養老院卻遇到了心地善良的小琴,小琴無微不至的照顧,讓陸老太下了一個決定,就是去世后將自己的兩處房產全都留給小琴。2008年,陸老太將小琴認做孫女,并且寫下四頁的遺書,還有律師的公證,將遺產全部留給小琴。陸老太病故后,小琴找到其外甥,要求繼承,外甥卻不同意,最后鬧上了法院。通過法院的審理,最后判決房產歸保姆小琴所有,陸老太外甥敗訴。
滬律網上海繼承律師溫馨提示:都說百善孝為先,在注重道德的中國更是如此,法律上也有著明確的規定,保障老人們晚年的權益。但是,還是有很多不成器的晚輩,只是為了長輩的遺產而討好長輩。更有甚者,他們甚至不會盡到對長輩贍養的義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傷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通過本案,也讓我們明白,國家對于遺產的繼承有著多方面的規定,不要妄圖舍棄即將去世的老人,割不斷的是親情,一定要盡到自己的贍養的義務。無論是從道德角度來說,還是從法律方面來說,本案中陸老太的外甥都是一個反面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