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結婚一年多,可是在一起的日子還不要半年,他回來就動手打我,還要跟我離婚,現在我才發現剛好懷孕兩個月,我以前跟他死過一個孩子,這次我不想打掉孩子,他沒有因為孩子改變對我的態度,讓我心冷,我們都堅持離婚,現在他又不離婚,可是 我真不想再跟他過下去,要怎么做才好呢?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可以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丈夫對你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他提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