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的程序
離婚登記的機關與結婚登記的機關相同。 離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五)。”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嚴格審查,行使婚姻管理和監督職能。審查的過程也是對當事人進行引導調解和說服教育的過程。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準予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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