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到銀行辦理存款或者是別的業務時,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還需要簽字等,銀行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在出現糾紛時,能夠提供比較合理的證據。但是,家住福清的葉先生和銀行出現糾紛,1.9億的巨額遺產無法取出,只能夠繼承1.9萬元,這樣的情況只能讓葉先生通過法院來解決。
原來,家住福清的葉先生所要取的1.9億元是30年前伯父存進銀行的,因為伯父一直在印尼做生意,國籍自然也就是印尼的。回國時帶回了3000萬美元,采用代保管通信存款的方式存入銀行。所謂通信存款是指華僑、港澳臺胞、居民,將其在國外的資金委托國內銀行辦理儲蓄存款的一種方式。開戶后,銀行將代保管存折單,寄給或發給客戶《代保管寄存證》。支取存款時憑寄存證辦理,此證可掛失或攜帶出境。但是,可能是年代久遠或者是別的原因,葉先生伯父手中并沒有這個寄存證。在1987年,葉伯父去世了,隨后就將這筆遺產留給了葉先生等人。得到繼承權的葉先生自然就到銀行取款,但是卻被告知只有3000美元。銀行拿出當時的復印件,由于蓋章,年代較久遠,所以比較模糊。隨著多次的交涉無果,葉先生將銀行告上了法院,法院通過判決,最后判決如下:葉先生一家主張的三千萬美元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同樣銀行方面提供的三千美元的證據,也被法院認定為證據不足。所以,官司也是一打就是很久。誰知道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法院理清來龍去脈之后,認為葉先生是沒有繼承權的,沒有權利打這個官司。隨后,法院通過一段時間的審理,認為銀行的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存款金額。但是法院同時認為葉先生的證據也不足以說明存款是3000萬元,所以根據相關法律也不予支持。
滬律網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銀行預留手續的時候,當事人一定要自己看清楚,保留下對自己財產保護重要的手續。尤其是涉及到遺產繼承的時候,還需要注意遺囑的設立是不是擁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通過本案也讓廣大的人群開始關注繼承權的合法性。公證遺囑雖然有著很高的法律效力,要建立在有效率的基礎上。這一點在辦理公證遺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想要辦理公證遺囑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對于繼承順序也要明白,繼承不是隨隨便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