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離婚了,寫著男方名字的房子判給了女方。在女方要賣房時,男方卻拒絕簽字。無奈之下,兩人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調解,男方應該履行“離婚合同”內容,配合前妻賣房。 小紅和大軍曾經是兩口子。去年,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在共同生活期間,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間房子,房證上寫著大軍的名字。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雙方約定,這間屬于的房子歸小紅所有。今年春季房交會上,小紅準備把這間房子賣了。買主找到了,小紅拿著、房證、契證到房產部門辦手續。房產部門卻告訴她,離婚協議書無法律強制力,要想更名過戶,必須讓前夫大軍親自到場簽字。小紅找到大軍讓他去簽字,卻遭到了大軍的拒絕。在當初離婚時,大軍就對把這套房子給小紅心存不滿,耿耿于懷。“把寫我的名字的房子賣了,還讓我簽字,這不是寒磣人嗎?堅決不簽!”任憑小紅百般哀求,大軍始終不配合她賣房子。小紅只好把大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大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協助她賣房子。法庭認為,按照我國《》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的簽訂實際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法官把這些道理和法律知識對大軍進行了詳細解釋,大軍終于點頭兒答應協助小紅賣房,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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