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揚州的洪某和楊某原為夫妻,兩人于2012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上雙方約定,位于揚州市某處的房屋歸前妻洪某所有,且楊某自愿補償洪某10萬元。然而離婚后,楊某并未遵守約定。一怒之下,洪某將前夫楊某告上法庭。2012年5月2日,洪某和楊某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約定:位于揚州市某處的房屋歸洪某所有,楊某自愿補償洪某10萬元。然而此后,楊某并未按照離婚協議上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僅未給付10萬元補償款,且于2012年7月3日,將離婚協議時贈給洪某的房屋以31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所得款也沒給洪某。在被前妻告上句容法院后,楊某辯稱,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是他父親出資購買的,洪某無權擁有,而且兩人是假離婚,更不應該給付10萬元的補償款。結合查明的事實,主審法官認為,洪某和楊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應受該協議約束。洪某和楊某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及自愿補償事宜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楊某應當依約定履行。楊某未經洪某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給他人,侵犯了洪某的財產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兩人在離婚時約定楊某補償洪某10萬元,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楊某亦應依法給付。對于楊某陳述的兩人為虛假離婚,因無證據證實,故不予采信。據此,法院支持了洪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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