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戀人經過一段時間后,發現彼此不和,并且無端產生了對對方的憎恨。尤其是雙方發生性關系后,女方家人通常會認為自己的女兒吃了虧,要求男方給付所謂的分手費或者是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殊不知,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沒有依據的。
1、依此類請求到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也就是說不會立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只有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非法使被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等情形,權利人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因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戀人之間因為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沒有侵害對方的人格權利,因此一般法院不會判決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3、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形。
如果女方因為流產等原因導致身體受到嚴重損害,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此時,由于女方的身體權和健康權遭到侵犯,可以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