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三年,是否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分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標準。
相關案例:
朱雪紅迫于父母的壓力,在2001年與父親朋友的兒子程天鵬結婚。婚后,沒有激情沒有絆嘴,倒也相安無事。2003年,兒子小磊出生。為了兒子的姓氏,朱雪紅與程天鵬發生口角。程天鵬認為兒子隨父姓,是中國的傳統,天經地義。朱雪紅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孩子既可以隨父姓,又可以隨母姓,這是自己的權利。在公婆和父母的勸導下,此事以隨父姓而告終,但朱雪紅心中極其不滿。2004年,朱雪紅的母親生病住院,整好遇到程天鵬這段時間單位工作安排很緊,幾次說好去醫院看望朱雪紅的母親,都因單位臨時安排工作而擱淺。為此事,雙方互不謙讓,爭吵了起來,最后甚至互相扭打,夫妻感情出現裂痕。朱雪紅一氣之下,帶著兒子回娘家居住。程天鵬心中也氣朱雪紅不支持自己的工作,任性胡鬧,也認為分開后更清靜,所以不想把她們母子接回家住。
2007年,朱雪紅起訴至法院,以分居滿3年為由,請求判決離婚,并確定兒子撫養權歸自己,財產依法分割。
法院經調解無果,認為原告朱雪紅與被告程天鵬分居已滿三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應準予離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做了適當處理。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分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標準。根據《婚姻法》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但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在具體案件中判斷夫妻音質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是非常復雜的。因此,法律又列舉了若干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是其中一種。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兩年的分居時間足以讓夫妻雙方下來,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還無法和好,基本上能夠說明夫妻雙方已經無意或無法共同生活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就不應再限制他們離婚了。
根據“分居滿2年”判決離婚,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 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還有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等多種情況。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 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
3. 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地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4. “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實踐中,法院一般是根據相關證人或居委會的證明,并在結合其他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綜合考證出雙方分居是否滿兩年。
結合本案,原告朱雪紅迫于家庭的壓力而與被告程天鵬結婚,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遇到事情則產生分歧,甚至扭打,說明夫妻感情惡化。最后發展至雙方互不愿意見面的程度,可以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2004年朱雪紅回娘家住到2007年起訴,分居已經滿3年,期間雙方互不往來,這種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感情不和并分居滿二年”的情形。因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