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基本概況
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另一類是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根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近年來沈陽地區一審法院受理的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雖然不多,但呈上升趨勢,2002年新收案為24件,2003年新收案為39件,2004年新收案為79件,2005年新收案為91件。而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300個案由中沒有這類案由,因此在司法統計表上無法顯現這一數據,但根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近年來受理的這類二審案件看,亦呈上升的態勢。
根據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情況看,這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產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補償款、存款、有價證券四種,涉及其他財產的幾乎沒有。
2、案件集中在沈陽市市內五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縣區法院這類案件廖廖無幾。
?。?、離婚后再次提起財產訴訟的,多為原在家庭生活中經濟地位相對較低,離婚后經濟狀況仍無改變的一方或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
4、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和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比例基本相當。
第二部分案件增多的原因
根據審結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事實看,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薄⒐竦姆捎^念及維權意識增強。新《婚姻法》頒布后,社會各界進行了廣泛宣傳,特別是該法新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予以懲罰等保護性條款,已為公民所了解,特別是對離婚的當事人來說,他們在離婚之時,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已有所掌握,故離婚以后,一方當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財產少于對方,或發現對方當事人有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時,便想方設法尋求重新分割,他們或咨詢他人,或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直接提起訴訟,促成這類案件增多。
?。病⑿碌姆杉八痉ń忉尩念C布,為離婚后仍存在財產糾紛的當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和程序,這是這類案件增多的最重要原因。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當事人離婚后提起財產訴訟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據?!痘橐龇ā方忉專ㄒ唬┑谌粭l“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為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財產設置了較為寬松的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