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何禮全因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原是夫妻,于2003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判決離婚時確認了訟爭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了使用權分割,該房屋一廳三房結構,其中大房(帶衛生間)、小房由被告及小女兒使用(判決小女兒由被告撫養),中房、廚房及衛生間由原告使用,廳共用。雙方共同居住期間經常發生爭執,被告甚至將大門鎖上,不準原告進入,有佛山市南海區羅村鎮城區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04年3月11日出具的證明、佛山市南海區羅村鎮城區辦事處于2003年4月7日、2003年7月23日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訟爭房屋已經申領了房地產權證。原告申請原審法院指定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訟爭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區正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佛山市南海區正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南價估字(2004)37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訟爭房屋以2004年6月18日為價格鑒定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90250元。訴訟中,被告表示沒有地方居住不肯轉讓房屋,也不肯承接原告的份額。原告表示愿意以40000元將自己的份額轉讓給被告。
原審判決認為:訟爭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已經離婚,已不適宜共同居住使用,雖然離婚后,法院已經為雙方劃分了使用范圍,但雙方在居住使用期間經常發生爭執,被告甚至鎖死大門不讓原告進入,損害了原告利益,原告無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份額,故原告請求分割訟爭房屋,合法合理,予以支持。考慮到雙方的意見、使用的便利以及安全因素,訟爭房屋不宜間開使用。但被告需要撫養女兒,故房屋應當判歸被告所有,被告折價補償原告。經評估,房屋價值90250元,原告只要求被告補償40000元,合理,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區羅村鎮羅湖北區楊梅村水運樓A座701號的房屋歸被告何禮全所有。二、被告何禮全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補償原告張桂蓮財產折價款40000元。本案受理費3510 元,評估費451元,合共3961元,由雙方各負一半。
上訴人何禮全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確認房屋的歸屬,也沒有要求上訴人補償,原審判決要求上訴人作出補償,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嚴重程序違法。被上訴人只要求分割房屋,依法拍賣,即使房屋的評估為9萬元,但拍賣可能沒有4萬元,原審判決上訴人補償4萬元給對方,對上訴人顯然不公平,又超過當事人的請求。違反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嚴重程序違法,原審判決應當予以撤銷。二、一審第二次開庭并沒有依法送達傳票給上訴人,就缺席審理違反程序,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三、一審第二次開庭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屬于逾期舉證,人民法院依法不應當采納,原審法院以此認定事實,程序錯誤。四、房屋價格鑒定結論書沒有依法給當事人質證,鑒定人又沒有依法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程序違法,該證據依法不予采納。五、當事人之間已經沒有婚姻關系,一審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六、房屋早已經分割好,被上訴人要求分割房屋沒有意義。拍賣上訴人的財產也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其請求。綜上,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