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996年我購買了一輛富康轎車,當時我還是單身。1998年與余某結婚時,我特意到公證機關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結婚以后,這輛富康車成了我與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2000年余某與她的兩個弟弟先后取得了駕駛執照之后,都來用該車“練手”。如今我跟余某要離婚,分歧就在這輛車上。我認為這輛車雖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但主要是我們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她兩個弟弟的緣故,汽車已經嚴重損毀。為此我要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一部分來對我進行補償,但遭到余某的嚴辭拒絕。我為此很惱火,想打官司。請問,如果我為此提起訴訟的話,法律會支持我嗎?
答: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