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是否可以作為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但是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呢?
首先,夫妻雙方應當明確保單是一種什么樣的財產。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在此種情況下,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
在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的情況下,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處理夫妻離異的保險單分割時,婚姻法律師建議采用以上的方式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