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1月,張某起訴與其妻李某離婚,經法庭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婚后8萬元存款全歸李某所有。離婚后,張某與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倆人又復婚,復婚后僅兩個月,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主張8萬元存款應分一半給張某。
[分歧]
審理中,針對8萬元存款分割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且倆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該存款應屬復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有權分得存款一半即4萬元。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李某2003年1月離婚時8萬元存款即歸李某所有,盡管倆人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該存款已屬李某婚前個人財產,張某已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即4萬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盡管張某與李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了,配偶也沒有變化,但從法律上看,這8萬元存款即從2003年1月離婚時所有權因調解離婚已轉移給李某所有,成為了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張某與李某雖然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且倆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將這8萬元存款約定為共同財產。因此,張某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即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