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結婚已兩年半,婚后無房一直與公婆一起居住,孩子一歲左右。
我姐夫經常早上出門,晚上很晚才回來,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長達幾個月的搞夫妻冷戰。公公婆婆也經常找各種借口辱罵甚至打罵我姐姐。我姐夫工資也一直自己拿著,從來不給我姐姐及孩子的撫養費,都是我姐姐靠自己的工資撫養孩子,結婚兩年半以來一直如此,并且結婚不到三個月,就將我姐姐結婚前積攢的2萬塊錢說要用就拿走了,再也沒拿回來,后來聽別人說,這個錢的一部分用來買了一小塊宅基地,一部分我姐夫借給了他的同學。
今年三月,我姐姐流產后回娘家居住,我姐夫及其家人不但不探望,我姐夫還跑到我父母家中,對我父母說孩子還小,等孩子稍大,三年以后和我姐姐離婚。
現在如我姐姐提出離婚,我姐姐能否得到一定的補償?我姐姐的2萬塊錢是否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用這2萬塊錢買的宅基地算共同財產嗎?我姐姐的工資每月1000元左右,屬于當地中等水平,孩子撫養費應按多少比例拿?
回答內容:
能得到一定的補償,那2萬元是你姐的婚前財產,屬于她的個人財產,可以追回。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你姐個人所有。但是如你姐夫在經營,而且有經營收入,那么你姐夫也會得到一部分收益。撫養費得看你姐夫的收入水平,一般是比照你姐夫和你姐的收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