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動產和不動產均需分配
所謂財產權,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財產主要分兩類: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的物。除此之外的為動產,保單就屬于動產。
2000年3月,伍先生為妻子張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年繳保費5000元。2002年2月,由于夫妻關系鬧得很僵,不得已而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2次保險費,共計1萬元。由于在財產分配時,雙方未就保單的有關權益達成協議。離婚后,張女士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保險繳納保險費。
離婚后一年,張女士已為原有保單繳納了1年的保費,但保單上的投保人仍然是伍先生。2003年,張女士提出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要求,這時候,伍先生提出,原有保單應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張女士應補償一半保費和一半的保險金。
保單現金價值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陸先生把自己作為投保人,購買了一份兩全保險,保單的被保險人為妻子,一年期間,陸先生共繳納保險費6300多元。之后,兩人因為矛盾沖突而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保單的處理問題。
離婚后幾個月,陸先生突然想起曾經投保的這份保單,考慮到是自己出錢購買,退保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于是就到保險公司退保并得到了4000多元的退保金和紅利。前妻知道這件事情后表示不服,認為保單現金屬于婚前財產,應歸雙方共同所有。
法院的判決認為,雖然保費是陸先生繳納的,但投保行為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進行的,所以應當認定保單的現金價值與紅利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于離婚時沒有對保單的處理作出安排,所以不能人為地認為妻子已經放棄該財產,法院最終判定陸先生將到手的一半款項交于前妻。
切莫忘了變更保單資料
夫妻離婚后,如果不及時變更保單的資料,在按期繳納保費的情況下,保單是有效的,一旦發生事故,關于賠償金的問題就可能引發糾紛。因此,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應盡快辦理保單受益人變更手續,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提交申請。
劉曉紅和妻子陳曉茹已經協議離婚,但原有保單的受益人是劉曉紅,而被保險人是陳曉茹。如果不變更保險資料,一旦陳曉茹出險,劉曉紅仍可得到保險賠償金,但事實上,這一結果可能有違陳曉茹離婚后的意愿。而且,一旦陳曉茹再婚后出險,前夫和現任丈夫之間還可能會因為這份保單發生糾紛,法院判定的結果也很難預料。
所以,婚后及時變更受益人最為重要。比如,可以將受益人改為孩子,或是被保險人的父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請變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變更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生存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中年的時候,向先生和妻子購買了一份養老保險,離婚后幾年,雙方都沒有提到這件事情。等到開始返還養老金時,向先生得知前妻每月可以從保險公司領取一定的養老金,而這份保險正是兩人在一起時購買的。
在婚姻存續期間投保的這類返還型保險,返還的款項本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處理。但是,在保單資料上,由于保險公司只留存一個賬戶號,所以資金打給了一個人,夫妻離婚后,如果要達到雙方共有這份保險金的目的,就應該在離婚時對這份保單做處理,或者離婚后及時補上這個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