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又稱為別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我國現行法上未規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于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