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婚姻關系中的弱者和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請求補償和經濟幫助三項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這三項制度的差別和適用條件,往往只會籠統地提出“賠償”的要求。殊不知,這三項制度各自都有明確的適用條件,不能混為一談。
對方有過錯 可主張賠償
案情:夏雨經別人介紹和李某結了婚?;楹?,性格火暴的李某時不時對夏雨拳腳相向。今年2月,李某又一次舉起了那雙粗暴的手,忍無可忍的夏雨一紙訴狀將丈夫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關系,并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判決李某酌情賠償夏雨精神撫慰金5000元。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立法精神,這種“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失的填補和精神損害的慰撫兩個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撫慰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確定。值得提醒的是,對方過錯,可要求賠償的情形僅限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且該損害賠償請求,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生活很困難 可要求幫助
案情:婚前陳某知道王娟曾患有原發性癲癇病。婚后不久,王娟癲癇病多次發作,陳某只得將王娟送回娘家。由于長期分居,雙方感情漸漸疏遠。今年6月,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考慮到王娟身患疾病且至今未愈,離婚后生活難以自理等特殊情況,酌定陳某一次性支付王娟經濟幫助費8000元。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橐龇ㄉ系慕洕鷰椭仨毞先齻€條件:第一,受資助方必須生活困難且又無力解決。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后一方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第二,受資助方必須是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而非離婚后。第三,提供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經濟幫助的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給予對方幫助。但對于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給予長期性的幫助。
盡義務較多 可請求補償
案情:金某與何琳于2004年登記結婚。結婚前雙方曾約定婚后財產實行AA制。有了孩子后,何琳便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孩子和操持家務,而金某則忙于工作和生意,很少在家。長此以往,雙方感情逐漸淡漠。今年4月,何琳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金某離婚,并要求金某給予經濟補償10萬元。金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因為婚前已和何琳約定婚后財產實行AA制,故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審理后認為,何琳為了生育、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為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多的代價,根據法律規定,金某應給予經濟補償,故依法支持了何琳的訴訟請求。
為了保護婚姻關系中的弱者和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請求補償和經濟幫助三項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這三項制度的差別和適用條件,往往只會籠統地提出“賠償”的要求。殊不知,這三項制度各自都有明確的適用條件,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