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離婚時,隨著其夫妻身份的消除,原來存在于其之間的法定財產關系——婚后所得財產的共有關系也會隨之而解除。但是,由于他們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自然血緣關系和身份關系仍然繼續存在,因此,他們還將分別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產生財產關系。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利的保護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更為重要。
(1)離婚時,明確家庭財產的種類、性質和范圍,父母分割財產的行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即父母不能協議處分依法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否則應承擔返還或者賠償的民事責任。
(2)離婚時,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更有利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應對撫養子女一方予以傾斜和照顧,并且對于有些共有財產以贈與的方式確定其權利歸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間有權使用。
(3)撫養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須嚴格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保護管理歸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維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防止任何人侵犯,撫養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實施處分行為。
(4)父母離婚時,不直接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一方,應給付撫養教育費用,獲得撫養教育費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產生的一項財產權利。依法承擔給付撫養費義務而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訴訟權,請求法律保護,不履行給付義務情節惡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離婚后發生了變化,不能滿足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發生重大情事變更時,可以依法予以變更,包括增加、減少或者免除。
(6)離婚時,父母一方確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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