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婚前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辦理了首付和銀行按揭貸款。婚后兩年辦理離婚時,房屋價格已由原來的30萬上漲到60萬元。女方認為,除去首付和男方單獨還貸部分,剩余房產價值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日前,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一審判決。文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周浩在塘沽區花30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萬元,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并辦理了完整的產權手續。2004年5月,周浩與陳娟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4月,陳娟提出離婚。經有關部門估價,周浩的房產價值已達60萬元。文章編輯:
談及房產分割問題時,陳娟主張將該房屋目前的價值減掉15萬元首付款及周浩獨自支付的7萬元貸款,剩余價值38萬元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浩必須支付其19萬元的房款。
周浩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所購,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與陳娟無關,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此房屋為周浩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浩和陳娟在婚后也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陳娟擁有的權利僅是償還的購房貸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娟的訴求。(以上人名為化名)
文章編輯: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