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福利分房導致一方不能再分房如何處理?
:我在2000年結婚,有一女5歲.現要離婚,請教兩個問題:
一、結婚時,女方已購有一套事業單位福利房,結婚后,由于女方已購買過福利房,所以,我就不能再享受公務員福利分房和住房補貼,也未享受過住房補貼。現要離婚,女方說,該房為婚前財產。請問我是否能主張:女方婚前購房款返還女方,現有住房共有。如不行,那我的住房福利權益如何得到補償?(我問過住房公積金中心,他們告訴我,即使我離婚,也不能再享受住房福利補貼了。)
二、子女撫養費是怎么計算的?一般來說,占收入的多少比率?工資外的補助如交通、通訊費補助是否也屬于收入?
答:你可以主張房產的共同部分,我們認為,這其中很大成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要看具體的材料以便更準確給出法律意見。撫養費一般按實際收入的20%左右參考小孩生活地的實際生活所需。
一般需要詳細區別結婚年限和購房獲得優惠年限等,建議直接當面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