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協議離婚后,如果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的協議;而訴訟離婚的,想就財產糾紛再起訴訟的,必須是未經判決的財產。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分類
1、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
協議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需注意幾個事項
離婚后提起財產糾紛訴訟的,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提起訴訟的條件也不盡相同。因此,根據不同的條件,對離婚后財產訴訟的提起需要注意幾個事項。那么,對于這些財產糾紛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 是否已經判決的財產。離婚訴訟后為維護判決的嚴肅性,當事人對已判決的財產仍由爭議的,已無訴權。所以提起財產糾紛案件時要注意審查涉案的財產是否在離婚訴訟中處理過,如果處理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如果盲目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未必會受理。
2. 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的提起必須在法定的時效內,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3. 證據是否充足。向法院提起訴訟必然要求有充足的證據。而在審查證據的過程中要注意所搜集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是否能夠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否則,可能面臨著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4. 再審還是另行起訴。訴訟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因此,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在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中也應根據不同的離婚方式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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