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隨著城市住房價格的不斷飆升,男女結婚前購買新房成為了結婚最大的問題,與這一問題共生的是,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雙方共同平等出資購買,不管是一次性全款購買,還是共同出資交付首付,雙方共同償還按揭貸款,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是比較清楚的。對于那些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問題可能復雜得多。夏女士婚后發現與丈夫性格不和,實難相處,欲向法院起訴離婚。目前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是由夏女士婚前貸款單獨購買的,至今仍有近10萬元貸款沒有還清。在婚前,雙方沒有做財產公證。夏女士想問:如果起訴離婚,對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該套房產?
律師看法: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對于夏女士提出的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一、該房產如果是以夏女士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且一直用她的個人財產償還貸款的,應視為她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該房產的個人財產屬性不因夏女士與其丈夫結婚年限的長短發生變更。所欠房屋貸款也只能屬于她的個人債務,無權要求對方償還。
二、如果該房產是夏女士在結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但結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購房貸款的,則該部分還貸的價值自然轉化為房屋財產的一部分,即該部分價值的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方有權利就該部分房屋價值要求分割。
三、如果該房產系夫妻雙方在婚前為結婚而用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則毫無疑問,該房產是該夫妻的共同財產,對方完全有權利要求分割。相應的,未還清的貸款部分也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離婚雙方進行房產分割時,不是以購買時的價值認定,房產分割的價值應以處置該房產時的市價為準。若雙方意見不一的,可視情況處置。
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采用競價的方法,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給予對方相應數額的補償。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由評估機構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以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并相應分擔委托評估費用。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申請將房屋予以拍賣,就拍賣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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