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般認為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么,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么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于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采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于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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