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產權房如何分割?一般來說,對于具有產權證的房屋,在夫妻離婚分割時有以下四種不同的情形:
(一)若房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但如果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擴建的,增值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應對共同部分中非產權人所有部分有所體現,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產權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二)若房產確屬共同所有,但離婚時雙方均爭產權,而該共有房產又不宜分割使用的,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以下4個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這四個原則是: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三)若離婚時一方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其要求應屬合理,另一方應予協助,但共住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四)婚后按揭房的分割,產權的歸屬一般以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為準,沒有產權證書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約人為準,對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款或還貸的部分,另一方應予以補償,尚未還清的按揭貸款,由產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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