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般來說,如果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的話,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借款,離婚后要還嗎?下面案例也許對您有所啟示。
案情回放——
趙女士與王先生婚后,隨著時間的推移,感情漸漸淡漠。前不久,二人經協商決定離婚。由于王先生在婚前曾借過趙女士的現金25萬元,因此他打下借條。答應在離婚后償還。借條中王先生承諾他將分兩年還清借款,每年償還10萬元。
很快,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雙方確認婚后沒有共同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方向女方借款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
離婚后,趙女士曾多次要求王先生償還借款,但屢屢遭拒。無奈之下,趙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還款。
庭審中,王先生辯稱:趙女士與自己原系夫妻關系,還款協議是離婚的時候寫的,雙方不存在實際借貸關系。即使是借款,也是婚內夫妻間用于經營的款項。因此,不同意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 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結合上面的案例,趙女士借給王先生25萬元是其婚前財產,而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所以,趙女士借給王先生的25萬元屬于趙女士的個人財產,且王先生已經打下借條承認此項債務。因此,婚前借款,離婚后是要還的。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如數償還趙女士欠款。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離婚后財產糾紛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離婚后可要求財產重新分割嗎?
夫妻離婚小產權房怎樣分割?
離婚訴訟中股權分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