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的問題再起爭議的,法院在受理時,在財產糾紛處理的范圍上有一定的限制。這主要包括——
一.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怎么辦并不是很復雜的問題,重要是如何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何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才是關鍵。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事先咨詢一下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避免給對方隱藏財產的機會,防患于未然。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財產的,則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證據,打好重新分割財產的證據。因為,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行為的,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必要的時間限度內,沒有收集關鍵證據的,則有可能喪失重新分割財產的機會,得不償失。
二. 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后,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分割財產時,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在實際案件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比如一套房子判給男方所有,再判男方按照房屋一半價值補償給女方。而男方又無現金償還,女方既得不到房子居住,又不能馬上得到現金補償,顯然是很吃虧的,況且房屋價值判決后還有可能上漲呢。
由此,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后取得產權后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
三. 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因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若為了審理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的風險其實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不過,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也可以選擇庭外達成協議,不過建議應當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這樣即使對方在事后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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