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離婚后股票、債券、基金如何分割?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首先,先來了解下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認定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后股票、債券、基金如何分割?
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于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對這類投資性財產的分割作出了指導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且,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三、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四、離婚時,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收益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一方在婚內購買的股票收益,不論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小編對“離婚后股票、債券、基金如何分割”的解答,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比較難確定,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造成一定的難度。遇到此類問題時,不妨上滬律網咨詢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用專業的實務能力幫您省心省力,提高辦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