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之間感情的破裂,最終發展到將要離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區分誰是過錯方,誰是無過錯方,誰應當對夫妻離婚承擔首要責任。鑒于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總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那么,離婚過錯方會少分財產嗎?離婚過錯方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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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方法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可見,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釋中,“照顧無過錯方”是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釋所依據的是1980年頒布實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沒有引進“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制度,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采取離婚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在法定情形下請求對方賠償損失。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情形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定,如有過錯的一方必須滿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條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權要求賠償,否則如僅有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行為時,無過錯方是無權要求賠償的。離婚損害賠償原則對過錯范圍的限定要遠遠小于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的標準,但在證據的證明標準上確遠遠高于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的標準。這樣以來,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過錯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對無過錯方權利的保護就增加了難度。
但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讓對婚姻關系破裂有過錯的一方付出代價,平衡法律上雙方權利的失衡,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往往會向無過錯方傾斜,縱然“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擯棄,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在,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