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愛已成往事,昔日彼此相愛的夫妻因為一些小事走到了離婚的邊緣,那么,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呢?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整理了夫妻離婚所涉及到的各項財產(如股權、私房錢、房屋等)分配問題,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
【目錄】
一、離婚股權分配問題
二、離婚“私房錢”如何分配
三、離婚按揭房怎么分配
四、以父母、孩子名義買房離婚如何分配?
五、關于“閃婚閃離”的財產分配問題
【正文】
一、離婚股權分配問題
股權是股東享有公司中各項權利的依據。當公司的股權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而形成的的時候,那么,離婚時對該部分股權的分割也就是對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然,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個人財產則不屬于分割的范圍,我們這里所說的分割只是就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在該公司所占的那部分股權的分割,而不是對全部公司財產的分割。不過,如果是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人公司的股權的分割則除外。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對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對其股權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訟爭的股票是否屬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股票具有財產權內容,因此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財產制中有關約定財產制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股票有約定,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全文閱讀
二、離婚“私房錢”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所謂的私房錢是瞞著對方收藏的財產,但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私房錢”在離婚時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全文閱讀
三、離婚按揭房怎么分配
離婚時,已還完按揭款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達成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達成協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解決,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通過競價、評估明確的房屋價值均是房屋市場價值,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在分割時,要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判決由一方取得房屋,并由其對另一方折價補償,除按份共有外,該折價補償原則上為房屋現價的一半,但還需要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堅持貫徹照顧子女和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全文閱讀
四、以父母、孩子名義買房離婚如何分配?
以父母名義買房,房屋產權究竟該如何分配?如上所述,如果在離婚時想要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需要在以父母名義買房前進行協商并簽訂協議,最好還要進行公證。在這個前提下,還需要具備下面幾種情況才可以認定夫妻雙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
1.以一方父母名義買房在離婚前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以請求分割;
2.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
3.雖然沒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但是父母承認委托購買的事實的。
在上述3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房產證、委托購買合同、房屋所有權公證等證據材料,以及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是否可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財產分割。
如果之前沒有公證,也沒有十分確鑿的證據證明房產的所有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會支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全文閱讀
五、關于“閃婚閃離”的財產分配問題
隨著現代生活工作節奏不斷加快和網絡等科技不斷發展,以及閑暇時間不斷縮水,年輕人對感情的投入也開始變得講求效率。于是乎,“閃婚”成了未婚年輕人的一種時尚,閃電般的相識,閃電般的愛情火花,閃電般的結婚。但由于對彼此的了解都不夠深入及現代年輕人的個性強烈等原因,“閃離”者也越來越多,有的甚至“閃婚”十多天就到法院要求“閃離”。那么,閃婚閃離財產如何分配呢>>>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