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眾多婚姻家庭的用戶咨詢中,咨詢最多的是關于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欒城縣的周女士與前夫協議離婚,當時為了給年幼的兒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離婚時并沒有對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進行分割,如今房子將要拆遷,她能不能要求對該套房進行分割呢?
欒城縣周女士咨詢:
十年前,我與前夫協議離婚,由于當時兒子還小,為了給兒子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也盡量減少因我們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我們當時沒有對兩人擁有的位于縣城的唯一一套房產進行分割。我們離婚后,孩子的爺爺奶奶一直帶著孩子居住在里面,我也一直與兩位老人相處得非常好。孩子考上大學后,孩子的爺爺奶奶回了農村老家居住,近兩年房子一直空置。最近,我聽說那一塊兒快拆遷了,一套房子有可能換三套房子,請問,歷經十年后,我還能要求對該套房進行分割嗎?
律師答復:
因該房一直處于周女士與前夫共有狀態,周女士當然可以請求分割該房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項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像周女士這種出于照顧孩子需要未分割財產的外,也有很多原因可能導致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子尚未取得房產證、股票沒有拍賣等,也有一方刻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被另一方發現的。對上述當初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后其中一方當然有權利提出予以分割。并且,對刻意隱匿財產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另一方提起訴訟時,還可以要求對其少分或不分。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因一方隱匿財產而提起的訴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另一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小編提醒:
周女士要求分割與前夫共同擁有、離婚時未分割的房產,應該怎么樣分割呢?
夫妻在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屬于還是個人財產;二是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
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根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期間,接受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應當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欠款的,該歸還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無論房屋產權辦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論房屋最終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出資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
1、對于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小蜜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