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今社會,有許多家庭的父母在購置新房會把房屋的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從而也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該如何進行分割呢?
張女士咨詢:
去年,我與丈夫花12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由于我們正鬧離婚,我們一致同意購房后將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算是贈與給孩子,這樣一旦離婚也能給孩子留下一套房子作為補償。如今,雖然在親戚們的多次勸說下,我們也為維系這段婚姻做了種種努力,但已經徹底走到了離婚的邊緣。請問,我們一旦訴訟離婚,如果丈夫反悔給孩子購房,他能要求分割這套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嗎?
滬律網張律師解答:
對此類情形,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物權法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來確定,此類房產屬于父母贈與未成年人,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權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僅僅按照產權登記確認權屬,還應該審查購房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最高院相關專家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持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應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并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而應審查夫妻雙方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表示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那么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本律師也同意第二種觀點。因此,就張女士的情況來說,購房時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是將房屋贈與孩子,雙方離婚時應將該房產認定為孩子的房產,對其無權分割。
小編提醒:
現在,像本案的情況很多,很多父母在購房時直接將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但是一旦離婚,對房子的處理就成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從常理上看,子女確實在購房時沒有出錢,房子是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原告的主張似乎是應當獲得支持的。但是,從我國相關法律來看,判斷房屋的所有權是看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即房屋的產權歸屬以產權登記為準。雖然未成年子女沒有出資,但是父母一致同意將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這個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除非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隨意處分。本案中,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雙方離婚不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無權處分,兒子的財產,只能由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行使對房子的管理權。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房子只有管理權,沒有處分權。
責任編輯:小蜜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