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離婚后房產仍被岳母霸占,岳母則拿出房產證表示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爭執不下,該男子將岳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房產歸自己所有。近日,記者獲悉,房山法院已公開審理此案。
原告劉某的代理人訴稱:劉某與王某的女兒小玲(化名)離婚前,王某經常幫他們照看孩子。為方便生活,劉某于2010年7月購買了房山區燕山的一套房屋,房款51萬元。購房后,劉某將該房交由王某居住且將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2012年9月,劉某和小玲解除了夫妻關系,但王某仍住在該房,并拒絕騰退。劉某認為,王某已沒有理由再占有他的房屋,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房歸自己所有。
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則稱,房屋系王某單獨出資購買,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對此,原告解釋稱,買房時因自己與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屋,為歸避繳納高額的二套房契稅,所以將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當庭出示三張轉賬憑證以及銀行存折一份,證明花費51萬元買房。
劉某的前妻,即王某的女兒小玲作為第三人出席庭審。“從原告存折里出來的錢就是他自己的嗎?就算不吃不喝他也攢不下51萬!”小玲當庭質疑原告的說法,表示“母親出于信任,將房款轉至劉某賬戶,并委托他去辦理購房手續,而劉某竟將票據占為己有”.小玲要求原告出示工資單以及單獨出具51萬元房款的證據。
對于購房款,小玲解釋稱,母親王某共支付了29萬元,自己還母親欠款5萬,剩下的房款是自己和劉某為報答母親照顧孩子自愿贈與的,“可惜母親的大額存單和定期存單記錄已被銀行注銷。”而原告則堅稱:“購房的51萬是劉某與小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不存在王某的出資行為。”
由于雙方爭執不下,且均表示不同意法庭調解,法官宣布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