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還在訴訟期間,丈夫就私下處置共同財產。近日,連城縣法院對一起離婚期間私下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與陳某之父陳某某之間的車輛轉讓行為無效。
據了解,林某與陳某在離婚訴訟期間,陳某私自將其名下的一輛轎車以低于市場價格轉移到其父陳某某名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林某認為,該車屬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及其父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訴至連城法院請求判令轉讓行為無效。
陳某辯稱,涉案車輛系其父親購買的,只是在購買的時候用了陳某的名字進行登記,車輛過戶手續也不是在離婚訴訟期間辦理的,其行為并不是惡意轉讓該車輛。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涉案車輛在林某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陳某稱該車系陳父所有,應當提供充足的購買車輛的證據。陳某在出售夫妻共同財產涉案轎車時并未征得林某的同意,屬私自處分共同財產,陳某二人系父子關系,基于雙方之間的密切關系,雙方在簽定車輛買賣合同前,應明知林某與陳某之間夫妻感情的惡化。陳父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與陳某進行車輛買賣行為,且車輛出售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故兩者間的車輛轉讓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