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軍與妻子小靜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小軍為了討小靜歡心,便花了兩萬元錢給小靜買了一個鉆戒,但最終二人還是因為感情破裂離婚。小軍認為既然已經離婚,應該把鉆戒要回來,但香坊區法援律師告知小軍,鉆戒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小靜今年28歲,與小軍結婚之前有一個交往兩年的男朋友。當兩人準備談婚論嫁時,小靜的家人反對,因此小靜一氣之下與跟她在同一家飯店打工的小軍開始交往。當時,小靜的父母很喜歡小軍,于是二人在交往4個月后登記結婚。
婚后,小靜一直帶著“怨氣”過日子,她不僅不關心自己的丈夫,還經常跑去找前男友,每天早出晚歸,對家里的事情漠不關心。
當時,小軍為了讓小靜開心,踏實跟他過日子,就給小靜買了一個價值兩萬元的鉆戒。但小軍沒想到,小靜并沒有被感動,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日前,小軍找到法援律師,下定決心要和小靜離婚,并希望將鉆戒要回。
律師稱,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金銀首飾等屬于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予以分割,所以鉆戒仍然歸小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