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貧窮時共渡難關,卻不能在富貴時同享榮華,甚至反目成仇,這種愛情結局在人世間不停上演。在余婧律師代理的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中,身為公司老板、區人大代表的男方通過復雜的手段轉移千萬股權,為的就是少分給女方財產。而這樣一起看似普通的離婚財產糾紛案,甚至驚動了最高院。
人口普查牽出“小三”
“咚咚咚”,到武漢和老公短暫相聚的李媛,聽到敲門聲便去開門。當時是2000年10月,正趕上全國人口普查,因需家中留人,物業特地上門通知。然而,物業人員看到李媛,愣了一下,說這屋里平時住的是兩口子,并問李媛是誰?李媛這才察覺有異。
李媛是一名軍人,在海南服役,家也在海南。她老公叫楊軍,曾經也是軍人。楊軍轉業后留在海南做生意,隨著公司規模越來越大,他到武漢開了公司,回家的次數自然是越來越少。
發現丈夫可能有“小三”后,李媛開始調查楊軍的通話記錄,發現楊軍與一名姓吳的女人頻繁通話。自此,李媛和楊軍開始吵架。2001年6月,楊軍從武漢回到海南,欲付所定房屋的首付款。因飛機準點到達,但楊軍卻沒有按時回家,兩人見面后又開始爭吵,楊軍隨即帶著一箱現金離家出走,再未回家。于是,李媛開始調查楊軍婚外情及他的下落。2002年4月,李媛拍到了楊軍與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相處的照片。兩人的婚姻,也因此走到了盡頭。
被悄然轉移的千萬股權
除了銀行中的資金,以及房屋等固定資產,李媛和楊軍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有楊軍在武漢所開設的湖北某生物公司的股權。然而,對丈夫的生意從不過問的李媛,根本不會想到,股權已經被做了手腳。
楊軍與另一股東胡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雙方以楊軍曾與胡某簽訂了借款協議為由,將楊軍持有的湖北某生物公司的1400萬股權中的1200萬股轉讓給胡某。隨后,楊軍與胡某到工商機關更改了股份比例。
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李媛曾經去工商機關查詢股份份額,而她看到的只是200萬股。楊軍還寫了個說明:“由于我方只有200萬資金,剩余資金為借款。所以目前我名下股份為200萬股。”2003年1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投資經營形成的資產,由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幣共計250萬元。”
時光荏苒,轉眼間又過去了7年。很偶然的一個機會,李媛去武漢出差,路過一幢很高檔的大廈,朋友說這幢大廈就是楊軍的。當年只有 200萬股份的楊軍,發展得這么厲害?自己會不會受騙了?李媛再度調查,她發現,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兩個月后,當初以還款為名轉給胡某的1200萬股份,又轉回到楊軍名下。
陷入絕境的財產分割官司
明明有1400萬股,7年前離婚時卻只對200萬股作了分割,李媛不甘心吃這個大虧。2010年7月,李媛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向海口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楊軍在湖北某投資公司2850萬(95%)股權的一半1425萬。在楊軍以其經常居住地在武漢為由提出管轄異議后,此案最終由海南高院裁定移送至武漢中院審理。
2011年底,武漢中院在審理后認為,當初李媛和楊軍在未明確楊軍的投資狀況及對外所負債務的情況下,對共有財產進行了一次性分割,并以此為由駁回了李媛的訴訟請求。
李媛提出上訴后,湖北高院于2012年2月作出裁定,認為武漢中院沒有管轄權,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案件由武漢中院指定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審理。接到裁定后,武漢中院決定由洪山區法院審理。
案件已經打到了這種程度,李媛才慕名找到了以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為專長的著名律師余婧。
“表面看,湖北高院發回重審似乎是好消息,其實并非如此。”余婧律師詳細了解案情后認為,這一裁定使李媛陷入“絕境”。如果案件由洪山區法院審理,那么終審法院將是武漢中院,而已經判李媛敗訴的武漢中院,做出第二個選擇的概率有多大?
在這種情況下,余婧律師一邊準備案件材料,積極參加洪山區法院的審理,另一方面,她及時向最高院提出申訴,請求最高院撤銷湖北高院的裁定。
三點理由使最高院提審此案
在向最高院審監庭提出的申請中,余婧律師提出三點理由。
首先是從級別管轄看,中級法院有管轄權。余婧律師認為,《最高院關于調整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規定》第三條所述“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管轄”,所指系一般情況,并未對離婚案件是否必須由基層法院管轄做出強制性規定。且該條系針對訴訟標的額較小的離婚案件所規定,而本案涉案標的額巨大,應適用該《管轄規定》第二條“省會城市的中級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800萬元的一審民商事案件”之規定。
“從兩審終審制看,已由中院判決的一審案件,不應再由其下轄法院管轄。”余婧律師的第二個理由是,本案系當事人不服武漢市中院一審判決的上訴案,如果由其下轄基層法院管轄,則當事人一旦上訴,其二審終審法院依然為武漢中院,客觀上造成武漢中院既是此案一審法院又是二審法院的非正常情形,實際上是從程序上剝奪了原告的上訴權與勝訴權,極不公正。
此外,余婧律師還提出,楊軍不僅是區人大代表,還是人大常委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楊軍持有股份的湖北某投資公司是當地納稅大戶和示范企業,這些因素也決定了其與洪山區法院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利害關系。
2013年3月,最高院做出(2013)民申字第44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進行提審。同年6月,最高院裁定撤銷湖北省高級法院的民事裁定,并裁定此案由湖北省高級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繼續審理。
力挽狂瀾留下的些許遺憾
在二審中,余婧律師用充分的證據證明,由于楊軍在未告知李媛的情況下擅自轉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1200萬股權,致使李媛誤以為楊軍只持有“公司經營情況說明”中所強調的200萬股權,從而導致了漏分該1200萬股權。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余婧律師認為,李媛就離婚時未分割的1200萬股權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請求,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實際上,當年的1200萬股,如今已有大幅增值。余婧律師表示,楊軍現實際持有2850萬股,而楊軍在離婚后,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其名下的財產也只有在湖北某投資公司持有的股權。那么,他名下增加的股權,也就是通過之前持有的1400萬股權的收益得來的,而1400萬股權中的1200萬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余婧律師認為,增值部分也應進行分割。
2013年12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決,駁回了李媛的訴訟請求。雖然駁回了訴訟請求,但湖北高院確認1200萬股權的出資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沒有分割的部分,應該予以分割。
明明證據扎實,為何法院會駁回訴訟呢?余婧律師介紹說,這是因為一開始的訴訟請求就錯了。當初李媛在一審時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分割股權,而股權是不能分割的,只能分割股權折價款。余婧表示,她是在二審時才介入此案,雖然發現一審時的錯誤,但已無法更改訴訟請求。因此,她只能努力使高院確認1200萬股屬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湖北高院作出判決后,楊軍同意賠償,雙方協商的賠償金額,并未對外公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