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即墨市法院發布了該院審理的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部分典型案例,希望提高女性同胞維權的意識,為女性同胞維權指明路徑,也借此提高全民保護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意識。在此從中選擷三起案例。
案例一: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裁家庭暴力
原告吳某(女)與被告李某(男)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兒,雙方婚后感情尚可。后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2013年2月開始分居至今。吳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李某離婚。吳某起訴后,向法院主張李某對自己及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多次到自己娘家進行威脅,要求法院給予自己及家人身保護。
經審查后,即墨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李某作出人身保護的民事裁定,裁定:禁止騷擾、跟蹤、妨礙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在距離居所、工作單位500米之范圍內活動。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李某來說是禁令,如果李某違反該裁定,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村莊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這些單位監督原告是否履行該裁定,并收集固定證據,采取相關措施,及時通報法院。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簽發后,被告李某再未到吳某娘家進行威脅,雙方心平氣和地達成了調解協議,李某在財產上作了一定讓步。
法官提醒:簽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需申請人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對方行為構成家暴。對此,遇到家庭暴力時應采取報案、收集證據、申請保護等措施,讓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制裁。
案例二:
背著妻子與別人同居生子離婚時房產均歸妻兒所有
周某(男)與孫某(女)于1978年登記結婚。1981年生育兒子,現已結婚。雙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男方與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影響了夫妻感情。男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經依法查明,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兩套,一套現由女方居住,一套現由兒子居住。男方現經營一公司,債權債務若干。
經法院多次做工作,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因男方存在重大過錯,兩處房產一處歸女方所有,一方歸兒子所有,男方經營的公司由男方繼續經營,女方放棄對公司財產、債權、股權等權利的主張,公司所有債務由原告負擔。
法官提醒: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若發現對方存在破壞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申請相關部門協助,以便日后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
案例三:
離婚后一方生活有難另一方應當給予幫助
原告宋某(男)與被告于某(女)經人介紹于1998年登記結婚,2000年生育女孩,現隨于某生活。女方患有精神疾病,雙方婚后感情尚可。后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宋某于2006年離家,于某于2007年帶孩子回娘家居住。后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于某離婚。
法院經調查得知,于某患有較為嚴重精神疾病,其父親患肺癌正在醫院住院,女方獨自帶著孩子生活,因喪失勞動能力,家庭十分困難。
通過多次對宋某勸說,最后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宋某、于某自愿離婚;二、婚生女孩由于某撫養,于某自行負擔孩子的教育費、托管費和醫療費;三、婚生女孩自愿隨于某繼續生活以照顧被告,宋某自2014年1月開始每月負擔孩子和于某的生活費400元,至孩子自立為止,由于某父親幫助保管;四、宋某給予于某一次性經濟幫助3000元。
法官提醒:離婚時,夫妻中的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時,屬于生活困難。而另一方又有能力的,那么有能力的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