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當全職太太,丈夫全身心投入創作,離婚時丈夫的知識產權如何分割?丈夫是一個公司的股東,夫妻離婚,妻子能否得到相應股份?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的公積金、養老保險賬戶錢比女方多,離婚時,妻子能否分得差額?……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難以分割的情況日漸增多,很多離婚家庭不得不走上法庭。
案例一:知識產權難分割
小莉和小軍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小莉就生下一個兒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中。小軍提出,小莉工資不是很多,不如辭職算了,全職在家里帶孩子做飯照顧老人。
婚姻期間,小軍經常到外地采風,家里的積蓄除了維持生活,基本上都讓小軍用于創作了。但小軍和小莉的感情卻越來越差,小軍還經常對小莉實施家庭暴力,無奈之下,今年8月份,小莉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小軍離婚,并分割小軍在某公司的股份,同時要求分割小軍畫作的知識產權價值。
法院受理了小莉的起訴后,對小莉提出的訴訟請求感到很為難。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莉和小軍離婚,對沒有辦理房產證的房子、公司股份和知識產權沒有進行分割,但判決小莉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
案例二:股票收益平均分
男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不斷增加投入,離婚時股票停盤。男方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都比女方高,法院判決平均分割。
小兵與小晗2007年結婚,婚前,小兵喜歡炒股,購買了某股票20萬股,市值22萬元,婚后該股票經過多次配送增加到80萬股。另外,小兵單位效益好,為小兵交納養老保險和公積金的比例高。
由于感情不和,今年8月份,小兵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小晗離婚。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兵與小晗離婚,小兵給付小晗股票折價款、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差額共計30萬元。
律師解讀
王金海律師表示,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如股票、企業債券;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另外,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