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王女士5月1日經人介紹相識,6月1日兩人結婚。結婚當天李先生花100萬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是女方名字,蜜月期間李先生又花了50萬給王女士買了一些金銀首飾。一段時間后二人經常因瑣事爭吵,李先生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后因年齡、性格、觀念等因素,相互之間無法適應,夫妻感情破裂。7月1日,他們到法院提起離婚。請問,為結婚而買的房子和金銀首飾怎么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的規定,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金銀首飾屬于王女士一方財產,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房屋是屬一方出資購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如無約定,應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但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應當認定為男方有贈與行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由于雙方結婚時間不長(不到1年)即發生離婚訴訟,故在處理上應考慮財產來源,適當照顧出資一方,將已購置的房屋產權判歸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