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玲(化名)與王魁(化名)原系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法院將夫妻共有財產中的100元定期有獎儲蓄券兩張判歸李玲所有。兩個月后,銀行搖獎,這兩張獎券中的一張中了頭獎,得獎金兩千元。王奎得知后,認為獎券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因此獎券而得的兩千元獎金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重新分配。而李玲則辯駁道,獎券是法院判歸她的,屬于其個人財產,因此獎券而得的獎金也應歸其個人所有。王奎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兩千元獎金。
答—本案涉及獎券的所有權與獎券所蘊含的可能中獎的權利之間的關系。獎券的所有權作為物權,是獲獎權這種債權的前提和基礎,二者是主權利和從權利的關系。所謂主權利是指一種不依靠其他權利的效力而處于獨立地位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效力為轉移,而處于附屬地位的權利。在主權利和從權利的關系中,從權利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并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對于主權利的處分,除非當事人對從權利作出另行處分的約定,從權利當然隨同受到對主權利處分效力的影響。
本案中,當作為主權利的獎券所有權隨法院的判決歸李玲所有時,王奎未提出任何異議,這即意味著他同時放棄了因獎券可能中獎而獲取獎金的權利。這樣,作為動產的獎券的所有權及獎券所蘊含的獲獎權就隨法院的判決與獎券的交付完全轉歸李玲個人所有。因此,法院應判決獎金歸李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