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一次性付款購買了一套住房,房證直到結婚后才辦下來。兩年后,丈夫賣房辦更名過戶,需要前妻簽字確認,前妻竟提出房子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這房子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將前妻鄧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房產歸個人婚前財產。
案例:前妻不配合過戶,還要分房
李先生說,這套位于遼中的住房是自己于2005年5月23日出資購買的,當時一次性交付了9萬元房款。因種種原因,房證遲遲沒辦下來。 2006年7月24日,李先生和鄧女士登記結婚。婚后一年多,房證才辦下來,房子登記在李先生個人名下。后來,李先生和鄧女士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了婚,庭審中鄧女士申明沒有共同財產。2013年10月,李先生將住房賣給他人。辦理更名過戶時,房產部門稱這套房有隱性共有人,需要李先生找前妻簽字確認。李先生尋找過多次,鄧女士說這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直不愿出面配合辦過戶手續。無奈之下,李先生將鄧女士起訴到遼中縣人民法院。庭審時,鄧女士稱李先生婚前買房只交了3萬購房款,剩余的都是婚后2007年交的,而且余款6萬元是李先生和自己從他人手中借的,房產證辦理后,又用自己住房公積金償還了借款。該房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這套房是李先生的父親于2005年5月23日購買的,購房款為9萬元,收款收據交款人為李先生,應屬李先生婚前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理:房屋歸屬不以下證時間為準
主審法官表示,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房證辦理和交易時間往往不同步,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準,劃分房屋屬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婚前購買的房產歸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是婚前貸款購買的,一般情況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于婚后參與還貸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