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離婚,除了訴訟關系解決時候會產生矛盾,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配以及兒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也是常見的矛盾所在,下面小編為您介紹的是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常見問題:
一、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三、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的,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六、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進行的投資及收益,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伙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如果這種投資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對外也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則這種投資的既得利益應按照上述共同財產處理。尚無既得利益的部分,離婚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七、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可以反悔嗎?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若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