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配,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來處理。那么,在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
1、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其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補償。
2、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財產可歸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生產資料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8、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應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